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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7-1承銷商批發銷售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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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在同一市場或運往其他批發市場交易之銷售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百分之零點一營業稅稅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對於在同一市場或運往其他批發市場的農產品銷售額,適用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這意味著,承銷商在購買農產品後,出售給同一市場或其他批發市場的交易額中需繳納百分之零點一的營業稅。這條法條的目的是對農產品的批發交易進行營業稅的徵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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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7-1 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在同一市場或運往其他批發市場交易之銷售額,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