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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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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若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進行交換,則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的時價為基礎,選擇較高的價格作為銷售額。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營業人用一台價值5萬元的電腦與另一個人交換一台價值6萬元的電視,則根據這項規定,交換時銷售額應為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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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