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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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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若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進行交換,則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的時價為基礎,選擇較高的價格作為銷售額。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營業人用一台價值5萬元的電腦與另一個人交換一台價值6萬元的電視,則根據這項規定,交換時銷售額應為6萬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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