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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視為銷售貨物銷售額之認定標準)

  1. 1.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2. 2.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
  3. 3.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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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該條規定了銷售貨物銷售額的認定標準。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的銷售額以時價為準,第三款至第五款的銷售額在受託代購情況下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在委託及受託代銷情況下以約定代銷價格為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營業人在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時,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三項,前述規定準用於銷售勞務的情況。 綜合上述法條,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可以根據時價、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或委託及受託代銷的約定代銷價格來確定。當營業人進行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時,雙方應該訂立書面契約以供相關單位查核。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銷售勞務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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