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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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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營業人如果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了在收取第一期價款時,可以將全部應收取之價款視為銷售額,對於其餘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也應視為銷售額。也就是說,營業人在每一期收到付款時都應該將該期的價款納入銷售額的計算。

  • 期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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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以各期約定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