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營業人如果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了在收取第一期價款時,可以將全部應收取之價款視為銷售額,對於其餘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也應視為銷售額。也就是說,營業人在每一期收到付款時都應該將該期的價款納入銷售額的計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