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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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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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營業人如果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了在收取第一期價款時,可以將全部應收取之價款視為銷售額,對於其餘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也應視為銷售額。也就是說,營業人在每一期收到付款時都應該將該期的價款納入銷售額的計算。
- 期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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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