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以統一發票金額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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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貨物交付前或勞務提供前經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以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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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營業人在貨物交付前或勞務提供前,如果已經開立了統一發票,那麼該發票上所記載的金額應被視為銷售額。這表示在計算營業稅時,應以統一發票的金額作為依據。例如,一位營業人在提供勞務時開立了統一發票,該發票上所列的金額即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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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