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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2以統一發票金額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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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貨物交付前或勞務提供前經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以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為銷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營業人在貨物交付前或勞務提供前,如果已經開立了統一發票,那麼該發票上所記載的金額應被視為銷售額。這表示在計算營業稅時,應以統一發票的金額作為依據。例如,一位營業人在提供勞務時開立了統一發票,該發票上所列的金額即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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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貨物交付前或勞務提供前經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以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為銷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