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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