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
- 1.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 2.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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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根據法律的解釋,這指的是非與推廣業務有關的宴請或贈送行為,例如企業為了交際應酬而請客或贈送禮品。參考資料是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 2.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指的是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根據法律的解釋,這指的是不用於出售或提供勞務的九座以下小客車。如果保全公司購置的車輛用於提供保全勞務,則不適用於進項稅額扣抵的相關規定。參考資料是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 這是根據上述法規所提供的信息進行釋義,並且舉出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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