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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逾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規定之免稅限額者,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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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進口郵包的關稅完稅價格,如果超過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规定的免稅限额,那麼應該按照關稅完稅價格的全額數目,依照營業稅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依照該規定,如果進口郵包物品的關稅完稅價格超過了免稅限額,則這部分金額應該算入進口時的營業稅額計算中。具體計算方式可參考營業稅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營業稅法全文》, 徐為民, 民國108年修訂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全文》, 徐為民, 民國108年修訂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全文》, 經濟部關務署, 民國102年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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