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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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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2. 2.所稱進口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貨物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是指在提貨單或進口艙單上記載的收貨人。這意味著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是可以從文件上確認的人。 2. 進口貨物之持有人是指持有進口貨物的人,並且這些貨物是應納稅但尚未納稅的。持有進口貨物的人指的是具體的實體或機構。 這些解釋來自於台灣稅務網站上對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說明。根據網站上的說明,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通過提貨單或進口艙單來確認。而進口貨物的持有人是指實際上持有進口貨物並尚未納稅的人。使用這些解釋可以得出這兩個概念的清晰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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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所稱進口貨物之持有人,指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