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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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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固定營業場所」是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的固定場所。這包括了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的場所。 這個定義的核心是指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固定場所,並且這些場所與營業人的營業活動有相當程度的關聯和持續性。這些場所可以是公司的總部或分支機構,也可以是工廠、倉庫、辦公室、展覽場館、連絡處等等。重要的是,這些場所需要與營業人的實體活動有直接的關聯。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在台灣設有辦公室和工廠來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這些辦公室和工廠就可以被視為該公司的固定營業場所。而網路上提供虛擬服務的業者,他們只存在於虛擬網路上,並沒有實體的固定營業場所,所以他們並不符合「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內容進行逐條釋義的解答。

  • 分公司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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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