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數位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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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電子勞務的定義包括以下情形: 1. 通過網際網路下載儲存在個人電腦或行動裝置中使用的勞務。 2. 不需要下載儲存在任何設備中且在網際網路上直接使用的勞務。 3. 其他透過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的使用勞務。 例如,一個公司提供網路上的音樂串流服務,讓用戶隨時在線上收聽音樂,這個服務就屬於第二項所指的非加值型電子勞務。另一個例子是,一個個人在線上提供網站設計服務,用戶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向該個人訂購網站設計服務,這個服務則屬於第三項所指的其他電子勞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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