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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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