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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5取得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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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這表示在營業活動中,無論是收到款項或是取得貨物或勞務,都算作取得代價。 例如,一家公司出售商品給顧客,當顧客支付購買商品的金額時,這筆金額就是取得代價。另外,如果一家公司接受一項服務,例如律師提供法律諮詢,當公司支付律師諮詢費用時,這筆費用也算作取得代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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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