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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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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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該條款對於執行業務者的定義進行了列舉,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等,以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專利名詞
- 仲裁人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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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