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指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區內事業。 二、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園區事業。 三、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 四、自由港區事業,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自由港區事業。 五、保稅工廠,指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工廠。 六、保稅倉庫,指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 七、物流中心,指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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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該法第6條之一第2項及第7條第9款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指根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規定設立的區內事業。例如,位於加工出口區的生產工廠。 二、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規定設立的園區事業。例如,位於科學工業園區的研發中心。 三、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根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經核准進駐的園區事業。例如,位於農業科技園區的農產品加工廠。 四、自由港區事業,指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規定設立的自由港區事業。例如,在自由港區提供貿易、物流等服務的企業。 五、保稅工廠,指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經海關核准登記的保稅工廠。例如,從事進料加工的工廠。 六、保稅倉庫,指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經海關核准登記的保稅倉庫。例如,提供保稅儲存服務的倉庫。 七、物流中心,指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經海關核准登記的物流中心。例如,提供貨物集散、儲存、加值等服務的中心。 以上定義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解釋,各項資料來自相關法令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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