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
- 1.本法第五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 2.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 3.本法第七條第八款所稱課稅區,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法第五條和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的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的貨物。 範例:某營業人在保稅區內進行進口貿易,將進口貨物登記在經海關驗印的帳冊上,作為保稅貨物進行管理和監管。 2. 根據本法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是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的貨物或勞務。 範例:某企業在保稅區內進行物流業務,提供貨物的倉儲、轉運、報關服務等,這些都屬於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3. 根據本法第七條第八款的規定,課稅區是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範例:保稅區內的貨物或勞務在經過相應的手續後,可以出口到中華民國境外的課稅區,此時就可以稱之為課稅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