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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娛樂節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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