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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8娛樂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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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娛樂節目),娛樂節目的定義包括兩種情形。首先,如果在營業時間有樂器表演人數達到二人以上,則可以被視為娛樂節目。其次,如果有職業性的演唱或表演者參與,也可以被視為娛樂節目。 作為例子的話,可以參考一個實際的裁判書,即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中提到的案例。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酒吧在營業時間有一支樂隊表演,其中的樂器表演人數達到兩人以上。這樣的場合就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定義的娛樂節目,將被認定為可課徵營業稅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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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