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娛樂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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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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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娛樂節目),娛樂節目的定義包括兩種情形。首先,如果在營業時間有樂器表演人數達到二人以上,則可以被視為娛樂節目。其次,如果有職業性的演唱或表演者參與,也可以被視為娛樂節目。 作為例子的話,可以參考一個實際的裁判書,即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中提到的案例。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酒吧在營業時間有一支樂隊表演,其中的樂器表演人數達到兩人以上。這樣的場合就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定義的娛樂節目,將被認定為可課徵營業稅的情況。
- 第十二條第一款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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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