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小規模營業人)
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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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小規模營業人是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的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標準,因此被視為小規模營業人。根據資料中的相關法令解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銷售額未達到每月二十萬元的統一發票標準,但仍需具備規模狹小、交易零星的特點。此外,資料中提到的是財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二日的台財稅第七五二六二五四號函,說明了小規模營業人必須符合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二十萬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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