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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35損失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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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營業人如遇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的盤損或災害損失,可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予以認定。這表示當營業人因為貨物的損壞或災害而遭受損失時,經過稽徵機關的核准後,這些損失可以被認定並列入營業稅的成本中。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超市在一次地震中損壞了一批商品,他們可以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證明這批商品的損失情況,並經核准後將這些損失計算為營業稅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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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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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