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損失之認定)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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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營業人如遇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的盤損或災害損失,可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予以認定。這表示當營業人因為貨物的損壞或災害而遭受損失時,經過稽徵機關的核准後,這些損失可以被認定並列入營業稅的成本中。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超市在一次地震中損壞了一批商品,他們可以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證明這批商品的損失情況,並經核准後將這些損失計算為營業稅的成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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