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統一編號之申請)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開始營業前,因購進貨物或勞務,為取得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憑證時,得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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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6條的規定,營業人在開始營業前,如果需要購進貨物或勞務並且要取得符合本法第33條規定的憑證,就可以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 例如,一個新開的餐廳需要向供應商購進食材,在進行購買之前,餐廳經營者可以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作為購買食材時的憑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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