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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36統一編號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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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開始營業前,因購進貨物或勞務,為取得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憑證時,得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6條的規定,營業人在開始營業前,如果需要購進貨物或勞務並且要取得符合本法第33條規定的憑證,就可以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 例如,一個新開的餐廳需要向供應商購進食材,在進行購買之前,餐廳經營者可以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作為購買食材時的憑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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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開始營業前,因購進貨物或勞務,為取得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