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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8-1 條

  1. 1.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申請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2. 2.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申請改以每月或每二月為一期申報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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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1條之規定,營業人在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需遵守以下條件: 1. 營業人應按照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的規定,申報上期的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期限為每年的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這意味著營業人需要在每個月份的第十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個期間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2. 如果營業人想改變申報的週期,例如由每月改為每二月或相反,需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核准後該變更的周期即生效,且首個申報月份的起始日將根據核准的日期而定。 上述解答的來源資料是依據「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內容所得出的。根據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營業人需要按照特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和應納稅額。而施行細則第38-1條則更具體地說明了申報的週期和期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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