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銷售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並依同條第二項申請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之營業人,擬變更適用免稅規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2.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擬變更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3. 銷售本法第七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變更以每二月為一期申報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4.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並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變更為由其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申報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