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8-2 條
- 1.銷售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並依同條第二項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之營業人,擬變更適用免稅規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 2.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擬變更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 3.銷售本法第七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變更以每二月為一期申報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 4.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並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變更為由其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申報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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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2條的規定: 1. 銷售免稅的貨物或勞務並申請放棄免稅規定,擬變更為適用免稅規定的營業人,需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始得適用。這表示如果某營業人原本是銷售免稅的貨物或勞務,而現在想放棄免稅規定並適用營業稅規定時,必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2. 銀行業、保險業和信託投資業根據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進行營業稅的計算,如果想變更為根據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這表示銀行業、保險業和信託投資業原本根據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進行營業稅的計算,現在想變更為根據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進行計算稅額時,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3. 根據本法第七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並根據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果想變更為以每二月為一期申報,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這表示原本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的營業人,現在想改為每二月為一期申報時,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4. 根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並根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果想改為由其總機構和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申報,需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始得適用。這表示原本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的營業人,現在想改為由其總機構和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申報時,需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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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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