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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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38-3條規定了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1條所提到的應申請稅籍登記的營業人,應提交的退抵稅款和其他相關文件,限於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使用。根據這個條文,如果一家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外自然人,則不需要提交退抵稅款和其他相關文件。這是根據營業稅法對於電子勞務銷售的特殊規定,該條文確保了與國外自然人交易的營業人不需要承擔繁瑣的稅務申報程序。然而,該條文對於境內自然人購買電子勞務的稅務申報程序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 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1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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