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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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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以其專供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使用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38-3條規定了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1條所提到的應申請稅籍登記的營業人,應提交的退抵稅款和其他相關文件,限於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使用。根據這個條文,如果一家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外自然人,則不需要提交退抵稅款和其他相關文件。這是根據營業稅法對於電子勞務銷售的特殊規定,該條文確保了與國外自然人交易的營業人不需要承擔繁瑣的稅務申報程序。然而,該條文對於境內自然人購買電子勞務的稅務申報程序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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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