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8-3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以其專供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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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38-3條規定了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1條所提到的應申請稅籍登記的營業人,應提交的退抵稅款和其他相關文件,限於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使用。根據這個條文,如果一家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外自然人,則不需要提交退抵稅款和其他相關文件。這是根據營業稅法對於電子勞務銷售的特殊規定,該條文確保了與國外自然人交易的營業人不需要承擔繁瑣的稅務申報程序。然而,該條文對於境內自然人購買電子勞務的稅務申報程序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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