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欠繳營業稅之催收或扣減)
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欠繳營業稅情事,經催繳而未繳納者,該管稽徵機關得向其總機構催收或自總機構申報溢付營業稅額中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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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若營業人的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未繳納營業稅的情況,稽徵機關可以向該營業人的總機構催收未繳納的營業稅款,或者直接扣減總機構申報的溢付營業稅額。 參考資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92.06.25) 範例:某企業擁有多個分店,其中一個分店未按時繳納營業稅款。該稽徵機關可以向該企業的總機構催收該分店的未繳稅款,或者從總機構的申報溢付營業稅額中直接扣減相應款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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