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溢付營業稅之留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註銷登記時,該固定營業場所溢付之營業稅,由總機構留抵應納營業稅。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