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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可退還稅額之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適用本法第七條零稅率規定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其零稅率銷售額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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