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退還稅額)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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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如果他們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溢付了營業稅,那麼可以退還相應的稅款金額,這個退還的金額應該等於購買該固定資產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的釋字號為七十七年九月二日台財稅字第七七○二八九九三九號函,對於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營業稅的情況,營業人可以根據進項稅額申請退還該溢付的營業稅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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