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退還稅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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