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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43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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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如果他們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溢付了營業稅,那麼可以退還相應的稅款金額,這個退還的金額應該等於購買該固定資產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的釋字號為七十七年九月二日台財稅字第七七○二八九九三九號函,對於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營業稅的情況,營業人可以根據進項稅額申請退還該溢付的營業稅款。

  • 營業稅名詞
  • 進項稅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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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