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查定稅額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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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之規定,這個條文主要涉及到營業人查定稅額時可以扣減的進項稅額。根據第1項的規定,營業人可以以進項稅額的百分之十作為扣減查定稅額的金額,但是必須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提交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如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或者提交了非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就不能扣減查定稅額。 參考資料: 1.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2.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稅說明: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5W1/?site=en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營業稅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進項稅額名詞
- 非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3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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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