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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查定稅額之扣減)

  1. 1.本法第二十三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
  2. 2.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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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之規定,這個條文主要涉及到營業人查定稅額時可以扣減的進項稅額。根據第1項的規定,營業人可以以進項稅額的百分之十作為扣減查定稅額的金額,但是必須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提交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如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或者提交了非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就不能扣減查定稅額。 參考資料: 1.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2.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稅說明: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5W1/?site=en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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