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查定稅額之扣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二十三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
-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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