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查定銷售額應納稅額之通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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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營業人,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查定銷售額者,其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分別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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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該條規定營業人若符合營業稅法第二十一條但書或第二十三條的情形,主管稽徵機關在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底前,會按照查定的銷售額計算並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該期的應納稅額。由於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的案例。
- 第二十一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四十條第一項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1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3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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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