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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45查定銷售額應納稅額之通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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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營業人,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查定銷售額者,其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分別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該條規定營業人若符合營業稅法第二十一條但書或第二十三條的情形,主管稽徵機關在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底前,會按照查定的銷售額計算並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該期的應納稅額。由於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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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營業人,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查定銷售額者,其應納稅額由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