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 10 條
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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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的規定,當營業人發生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的情況時,應在事實發生的十五天內填寫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稅籍登記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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