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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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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的規定,當營業人發生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的情況時,應在事實發生的十五天內填寫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稅籍登記規則。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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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籍登記規則第 10 條規定:「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籍登記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