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根據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的規定,當營業人發生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的情況時,應在事實發生的十五天內填寫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稅籍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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