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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3
  •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12
  • 第 四 章 附則 §19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稅籍登記規則 第 10 條

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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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的規定,當營業人發生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的情況時,應在事實發生的十五天內填寫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稅籍登記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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