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 9 條
- 1.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 2.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復業登記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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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營業人依照營業稅法第31條的規定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的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二項則規定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經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完成停業或復業登記手續的,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根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的相關資料辦理,並視為已經依照營業稅法第31條的規定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 例如,一家公司因營運不佳而決定停業一年,依照本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他們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因此他們可以在申報時請求核備停業期間。 再舉個例子,如果一家獨資企業已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了停業登記手續,並提供相關資料給主管稽徵機關,根據本法第9條第2項的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可以根據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的資料辦理該企業的核備手續,並視為已經申報核備停業。 參考資料: - 稅籍登記規則(國稅局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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