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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報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復業登記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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