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的規定,對於稅籍應登記事項有變更的情形,包括遷移地址等,營業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相應的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組織的營業人,對於稅籍應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的情形,應在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後的十五日內辦理。對於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如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備所在地稽徵機關。另外,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於一一二年一月一日後開始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則應在一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以前,依相關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分別舉出以下兩個相關範例:1.遷移公司地址的營業人應在遷移後的十五天內申請地址變更登記,並向相應的稽徵機關提交相關證件。2.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完成公司註冊登記的公司,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後開始以網路平臺銷售商品,應在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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