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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 三、組織種類: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種類、數額。 七、有限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法人統一編號、住所居所、出資額、出資種類及責任類型。 八、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總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免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九、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併含其向各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
  2.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申請稅籍登記時,其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應登記之名稱,除應表明總機構名稱外,尚須附記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另外國公司之分支機構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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