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第 4 條規定了營業人稅籍登記所需登記事項。根據此條款,營業人稅籍登記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營業人名稱及地址:登記營業人的名稱和地址。 2. 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登記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和戶籍所在地地址。 3. 組織種類:登記營業人的組織種類,包括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其他組織。 4. 資本額:登記營業人的資本額。 5. 營業種類:登記營業人的營業種類。 6. 合夥組織者相關資訊:如果是合夥組織,則需要登記合夥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種類和數額。 7. 有限合夥組織者相關資訊:如果是有限合夥組織,則需要登記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法人統一編號、住所、居所、出資額、出資種類和責任類型。 8.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相關資訊:如果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則需要登記總機構的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但若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則無需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9. 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相關資訊:如果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則需要登記相關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果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則需要登記各該會員帳號。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五五號判決,即使營業人未具備某些形式要件(如牌照或場所),只要其營利行為有週而復始一再發生之性質,仍然可以被視為營業人的事實。例如,被告未辦妥營業登記,即開始銷售廢紙,這樣的營業行為即使未具備某些形式要件,也仍然可被認定為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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