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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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