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稅籍登記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名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稅籍登記規則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