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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3
  •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12
  • 第 四 章 附則 §19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稅籍登記規則 第 4-1 條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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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籍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營業人若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則應在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名稱。 根據財政部106年7月11日公告之《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揭露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名稱要點》,符合此條款的營業人在其網路銷售頁面和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上,需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和法定名稱,以確保適當的稅收管理。 例如,一家以網路平臺銷售商品的營業人,在其網路商店的頁面上應該顯示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和註冊名稱,並在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中提供相同的資訊。這樣做可以方便稅務機關對該營業人的網路交易進行監管和稅務徵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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