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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登記載明之負責人規定如下: 一、公司組織: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 (二)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得為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 二、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四、有限合夥組織:為其代表人。 五、其他組織: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六、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經其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 七、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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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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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登記載明之負責人規定如下: 一、公司組織: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 (二)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得為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 二、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四、有限合夥組織:為其代表人。 五、其他組織: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六、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經其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 七、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工廠)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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