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 6 條
- 1.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除適用第七條規定者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二、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三、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四、有限合夥組織者,其有限合夥契約書及選任代表人之普通合夥人同意書;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五、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六、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七、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且適用第三條第四項本文規定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
- 2.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檢送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但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向營業人要求提示前項第一款文件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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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籍登記規則第6條的規定,營業人在申請稅籍登記時,需要檢送以下文件: 1. 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2. 公司組織者需要提供公司章程。 3. 合夥組織者需要提供合夥契約的副本;如果合夥人是未成年人,還需要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證件,但如果已婚則不需要附上。 4. 有限合夥組織者需要提供有限合夥契約書和選任代表人的普通合夥人同意書;如果合夥人是未成年人,同樣需要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證件,但如果已婚則不需要附上。 5. 其他組織者需要提供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影本和組織章程。 6. 如果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需要附上授權書。 7. 如果是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且符合第3條第4項的要求,還需要附上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和營業台數的明細資料。 根據法典網的資料,《稅籍登記規則》修正公告日期:109.01.08,修正民國101年12月19日主席院事10410221050令公布,所以這是最新版本的法規。 範例:如果一間公司申請稅籍登記,他們需要提供該公司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以及該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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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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