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籍登記規則第6條的規定,營業人在申請稅籍登記時,需要檢送以下文件: 1. 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2. 公司組織者需要提供公司章程。 3. 合夥組織者需要提供合夥契約的副本;如果合夥人是未成年人,還需要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證件,但如果已婚則不需要附上。 4. 有限合夥組織者需要提供有限合夥契約書和選任代表人的普通合夥人同意書;如果合夥人是未成年人,同樣需要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證件,但如果已婚則不需要附上。 5. 其他組織者需要提供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影本和組織章程。 6. 如果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需要附上授權書。 7. 如果是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且符合第3條第4項的要求,還需要附上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和營業台數的明細資料。 根據法典網的資料,《稅籍登記規則》修正公告日期:109.01.08,修正民國101年12月19日主席院事10410221050令公布,所以這是最新版本的法規。 範例:如果一間公司申請稅籍登記,他們需要提供該公司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以及該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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