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 7 條
- 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代理人之代理委託書,無代理人者免附。 三、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
- 2.前項第三款文件,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
- 3.第一項所列各式文件如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其英文或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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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籍登記規則第7條,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時,申請稅籍登記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代理人的代理委託書,如果沒有代理人可以不需要提供。 3.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必須提供經該國政府核准註冊或許可成立的資格證明文件。 根據規定,第三款所提供的文件應該經過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者是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的驗證或公證,或者遵守我國的公證法後再提供。 如果這些文件是用英文以外的語言編寫的,則應附上英文或中文的翻譯本。 這些解釋基於稅籍登記規則第7條的相關條文,其中特別提及了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代理委託書和核准註冊或許可成立的資格證明文件等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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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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