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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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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營業人之稅籍登記,應依第二章各節條文規定辦理。
  2. 2.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稅籍登記,應依第三章各節條文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籍登記規則第2條,營業人的稅籍登記應依照《營業稅法》第二章的各節條文辦理,而對於《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的營業人,則應依照該法第三章的各節條文辦理。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解釋,即使一家公司或個人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但只要其從事經常、重覆的營利活動,仍可被視為營業人。也就是說,是否需要進行營業登記,首要考慮的是營業行為的實質,而非表面的形式。另外,根據財政部的函釋,個人直銷商僅適用於公司下線個人直銷商,並非所有的直銷業者都不需要辦理營業登記。此外,對於違章漏稅的案件,主管機關在審理時應該有確鑿的證據來認定違章事實,而不能僅僅依據推測及臆斷來做出裁定。最後,根據土地稅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被撤銷登記後進入清算程序,稅單無法送達給公司及其代表人(即清算人)時,該公司即可視為行蹤不明,主管稽徵機關可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地價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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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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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籍登記規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營業人之稅籍登記,應依第二章各節條文規定辦理。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籍登記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