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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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各種娛樂場所,係指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樂身心之場所而言。不包括風景區、花園、運動競技場所及文物展覽場所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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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法條第五條第六款所指的各種娛樂場所是指提供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樂身心之場所。這些場所不包括風景區、花園、運動競技場所和文物展覽場所。 這裡我舉一個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根據財政部於2020年5月28日所發布的「印花稅之稅目解釋(第6版)」中,針對娛樂場所的定義有進一步的解釋。其中,提到了夜店、KTV、迪士尼樂園等具有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之場所,這些場所在徵收印花稅時應被視為娛樂場所。因此,可以推斷這些場所在適用該法條時應被列入印花稅的範圍。
- 第五條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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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