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 16 條的內容是關於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的交通工具應如何繳納使用牌照稅。該條第 1 項規定,這類交通工具應繳納使用牌照稅,根據全年稅額減去已過期間日數所得的稅額進行徵收。換言之,根據開始使用的日期來計算應繳納的稅額。 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以使用牌照稅法第 16 條來解釋,舉例來說,假設某輛交通工具是在2021年1月1日生產完成並開始使用,全年的使用牌照稅額是1000元。如果今天是2021年6月30日,而該交通工具是在三個月後的4月1日開始使用的,那麼根據該條規定,因為已過去了三個月的時間,所以要減去相應的稅款。假設每個月的使用牌照稅是100元,那麼應繳納稅款就是1000元減去300元(三個月的使用牌照稅),即700元。 至於第 2 項的規定是關於當交通工具的所有權轉讓時,原所有人已繳納全期使用牌照稅的情況下,新所有人不需要再繳納相同期間的稅款。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重徵稅款。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輛交通工具的全期使用牌照稅是2000元,而該輛車在全期使用牌照稅期間內更換了所有權,但是原所有人已經在交付車輛給新所有人之前繳齊了全期使用牌照稅,那麼新所有人在此期間內就不需要再繳納稅款。 綜上所述,使用牌照稅法第 16 條的第 1 項規定了對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的交通工具如何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計算方式,而第 2 項則規定了當交通工具的所有權轉讓時,新所有人是否需要繳納當期的使用牌照稅。
違反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者,除令分別領照換照納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五倍之罰鍰。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應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之月數,計算徵收。 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車主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車主應免納當期之稅。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之月數,計算徵收。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所有人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所有人免納當期之稅。
立法理由交通工具不僅車輛一項,擬將本條第二項「原車主」「新車主」字樣改為「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俾資適用。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徵收。 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所有人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所有人免納當期之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修正。為求課稅公平合理,爰將使用牌照稅改為按日計徵,以減少徵納雙方紛擾。 二、第二項未修正。
違反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者,除令分別領照換照納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五倍之罰鍰。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應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之月數,計算徵收。 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車主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車主應免納當期之稅。
交通工具不僅車輛一項,擬將本條第二項「原車主」「新車主」字樣改為「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俾資適用。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為求課稅公平合理,爰將使用牌照稅改為按日計徵,以減少徵納雙方紛擾。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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