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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徵收
  2. 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所有人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所有人免納當期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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