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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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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1 月 28 日
使用牌照稅法 第七章 附則
§ 37–38
共 2 條
第 37 條
開啟 ›
使用
牌照稅
徵收
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第 38 條
開啟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
第七條
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
第六條
附表五規定,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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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則
§ 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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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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