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七條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五規定,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牌照稅法第38條規定了該法律的生效日期。根據該條款,牌照稅法自公布日起生效。然而,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的第七條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的第六條附表五規定中,規定了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這表示在這兩個修正案中有新的規定生效日期,即該修正案的公布日期。 範例:例如,如果牌照稅法在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公布,這意味著該法律自七月五日起生效。然後,如果在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這一天,修正第七條的規定公布,那麼這個修正的規定將從一百零三年的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修正後,將使原依現行該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部分車輛變成應稅;或就超過免徵金額部分不予免徵。為避免該款修正規定於年度中施行,造成稽徵機關應補徵各該車輛當年度稅款引發徵納雙方爭議之情事,爰增列但書,定明本次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七條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五規定,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機車之使用牌照稅每年徵收一次,為避免本次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五於年度中施行,造成稽徵機關應補徵依該表計徵稅額車輛當年度稅款情形,爰於但書增訂第六條附表五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以簡化稽徵作業。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修正後,將使原依現行該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部分車輛變成應稅;或就超過免徵金額部分不予免徵。為避免該款修正規定於年度中施行,造成稽徵機關應補徵各該車輛當年度稅款引發徵納雙方爭議之情事,爰增列但書,定明本次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機車之使用牌照稅每年徵收一次,為避免本次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五於年度中施行,造成稽徵機關應補徵依該表計徵稅額車輛當年度稅款情形,爰於但書增訂第六條附表五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以簡化稽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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