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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六章 罰則

§ 25–3612

25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28
  1.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2.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31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