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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使用牌照稅法第27條的內容。
凡超過滯納期間或違反本法第十三條未經查獲而自動申報補稅換照視為逾期使用之交通工具,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凡超過滯納期間,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查獲而自動申報補稅換照,視為逾期使用之交通工具,處以應繳稅額百分之五十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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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使用牌照稅按汽缸總排汽量定額課稅,與一般底冊稅之課徵,尚無不同,一般底冊稅逾期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僅加徵滯納金,另無罰鍰規定,爰予配合刪除,以資一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凡超過滯納期間或違反本法第十三條未經查獲而自動申報補稅換照視為逾期使用之交通工具,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配合新增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使用牌照稅按汽缸總排汽量定額課稅,與一般底冊稅之課徵,尚無不同,一般底冊稅逾期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僅加徵滯納金,另無罰鍰規定,爰予配合刪除,以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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