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罰則
>
使用牌照稅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經查
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
罰鍰
,免再依
第二十五條
規定加徵
滯納金
。
報停、繳銷或
註銷
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免稅範圍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徵收程序 §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查緝程序 §2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2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