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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29 條(違反臨時或試車牌照規定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用前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情形外,應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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