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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30 條(使用新購未領牌照交通工具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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