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使用牌照稅法31

快速跳轉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的法規內容是指,對於使用牌照被轉賣或移用的交通工具,將處以應納稅額的兩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遏制交通工具的非法轉賣或移用行為,並保障使用牌照稅的正確繳納。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一個範例可能是,在某個案例中,某輛汽車的使用牌照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轉賣或移用,被查獲後當事人被處以應納稅額的兩倍罰鍰,但根據法律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這個範例說明了法條適用的情境及其處罰的幅度限制。具體的案例資料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司法判決或裁決書。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4

(0510126 全文修正)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四倍之罰鍰。

(0900104 修正)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同時配合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酌予降低罰鍰倍數。

(0981211 修正)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立法理由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額限制。本條規定係就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之轉賣、移用行為所處之行為罰,應有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至其金額之決定,則係考量車輛具流動性,且轉賣、移用牌照行為增加違章案件查緝之困難度,罰鍰最高限額不宜過低,爰參據實務上裁罰情形增訂罰鍰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符比例原則。

(1140107 修正)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立法理由為利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情節處罰,爰將罰鍰裁處倍數由原「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罰鍰名詞
(0510126 全文修正)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四倍之罰鍰。

(0900104 修正)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同時配合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酌予降低罰鍰倍數。

(0981211 修正)

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額限制。本條規定係就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之轉賣、移用行為所處之行為罰,應有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至其金額之決定,則係考量車輛具流動性,且轉賣、移用牌照行為增加違章案件查緝之困難度,罰鍰最高限額不宜過低,爰參據實務上裁罰情形增訂罰鍰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符比例原則。

(1140107 修正)

為利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情節處罰,爰將罰鍰裁處倍數由原「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