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的法規內容是指,對於使用牌照被轉賣或移用的交通工具,將處以應納稅額的兩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遏制交通工具的非法轉賣或移用行為,並保障使用牌照稅的正確繳納。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一個範例可能是,在某個案例中,某輛汽車的使用牌照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轉賣或移用,被查獲後當事人被處以應納稅額的兩倍罰鍰,但根據法律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這個範例說明了法條適用的情境及其處罰的幅度限制。具體的案例資料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司法判決或裁決書。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四倍之罰鍰。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同時配合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酌予降低罰鍰倍數。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立法理由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額限制。本條規定係就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之轉賣、移用行為所處之行為罰,應有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至其金額之決定,則係考量車輛具流動性,且轉賣、移用牌照行為增加違章案件查緝之困難度,罰鍰最高限額不宜過低,爰參據實務上裁罰情形增訂罰鍰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符比例原則。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立法理由為利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情節處罰,爰將罰鍰裁處倍數由原「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四倍之罰鍰。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同時配合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酌予降低罰鍰倍數。
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額限制。本條規定係就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之轉賣、移用行為所處之行為罰,應有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至其金額之決定,則係考量車輛具流動性,且轉賣、移用牌照行為增加違章案件查緝之困難度,罰鍰最高限額不宜過低,爰參據實務上裁罰情形增訂罰鍰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符比例原則。
為利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情節處罰,爰將罰鍰裁處倍數由原「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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