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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32利用非交通工具作交通工具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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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水陸道路者,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使用牌照稅法第32條規定,若有人使用非交通工具的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水陸道路,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並無具體提到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510126 全文修正)

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河流者,處以一百元之罰鍰。

(0601214 修正)

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水陸道路者,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交通工具使用者,明定由交通管理機構處理,俾事權專一,以利執行。

  • 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規
(0510126 全文修正)

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河流者,處以一百元之罰鍰。

(0601214 修正)

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交通工具使用者,明定由交通管理機構處理,俾事權專一,以利執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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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32 條規定:「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水陸道路者,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