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水陸道路者,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使用牌照稅法第32條規定,若有人使用非交通工具的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水陸道路,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並無具體提到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河流者,處以一百元之罰鍰。
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水陸道路者,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交通工具使用者,明定由交通管理機構處理,俾事權專一,以利執行。
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河流者,處以一百元之罰鍰。
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交通工具使用者,明定由交通管理機構處理,俾事權專一,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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