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我不知道使用牌照稅法第26條的內容。
交通工具未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規定徵稅期限內報停,而於滯納期限內補辦報停者,仍應依法課稅,並加徵滯納金。 前項報停之交通工具,在當期稅證有效期間內回復使用者,免再繳納當期稅款。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三條之修正,交通工具申報停止使用,已無換照徵稅期限內之限制規定,僅須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即可,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交通工具未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規定徵稅期限內報停,而於滯納期限內補辦報停者,仍應依法課稅,並加徵滯納金。 前項報停之交通工具,在當期稅證有效期間內回復使用者,免再繳納當期稅款。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三條之修正,交通工具申報停止使用,已無換照徵稅期限內之限制規定,僅須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即可,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