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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4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使用牌照未照規定懸掛者,處以十元之罰鍰。
使用牌照未照規定懸掛者,處新臺幣伍仟元罰鍰。
立法理由將罰鍰提高。並將罰鍰計算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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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使用牌照未照規定懸掛者,處以十元之罰鍰。
將罰鍰提高。並將罰鍰計算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一、本條刪除。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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