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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罰鍰,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納稅款,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之。 前項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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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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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罰鍰,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納稅款,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之。 前項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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