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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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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使用牌照稅法第35條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510126 全文修正)

本法之罰鍰,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納稅款,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之。   前項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10126 全文修正)

本法之罰鍰,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納稅款,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之。   前項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08207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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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3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